个人获地方政府个税奖励款未申报纳税被稽查并罚款
个人获地方政府个税奖励款未申报纳税被稽查并罚款
案情简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显示,多个自然人从地方财政部门取得个税地方政府分成部分返税,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被税务稽查并罚款。本文以其中李某洪为例,具体内容如下:从夷陵区财政部门取得个税奖励款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2018年5月30日至2021年8月30日,夷陵区政府按照《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进湖北裕东科技有限公司、宜昌裕华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宜昌裕宏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日升科技有限公司的产业政策承诺》,将代扣代缴个税地方政府分成部分,分别由湖北夷陵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财政所分6笔,向你个人支付个税奖励款共计3,083,904.46元,支付方湖北夷陵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财政所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你未在法定纳税期内就上述取得的个税奖励款申报缴纳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
处罚结果:你取得个人所得税奖励款,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款621,846.0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你不进行纳税申报少缴税款62,1846.09元的行为,处二倍罚款,计1,243,692.18元。
要点解析
1. 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奖励免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 取得省级以下政府部门的奖励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3号)的规定 ,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案中,李某洪取得宜昌市武陵区财政部门返还的个税奖励款属于来自省级以下政府部门的奖励,应就取得的个税奖励款按“偶然所得”申报缴纳个税。应注意的是,实务中,很多地方为实现招商引资,出台了一些税收返还政策,纳税人在取得相关奖励款项时,应注意及时申报缴纳税款,避免因逾期申报产生滞纳金及罚金。
同时,审计署已明确深入揭示一些地方招商引资中违规出台“小政策”、形成“税收洼地”等问题,严肃查处违规返税乱象,这将对一些深度依赖财政奖励、财政返还政策的行业和新兴业态产生巨大的影响。
来源:中国税网、宜昌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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